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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斯蘭兒童權益保護法
2005.7.8  4:07:26 PM      閱讀4906次
 (Islam Online﹐Fatwa﹐ 伊光編譯)
    這一年多來﹐穆斯林世界很不平靜﹐有大規模的戰爭﹐有嚴重的地震和海嘯﹐許多國家的穆斯林民眾遭到驅逐、迫害和屠殺。在所有的人群中﹐兒童是一個最須要同情、憐憫和幫助的弱勢群體。 根據世界各地穆斯林的要求﹐現在將擬定成文的伊斯蘭兒童權益保護法重新公佈﹐以便聲明正義和公道﹐每個國家和每個人﹐都有信仰、道義和良心的責任保護兒童。


  早在公元1999年10月18日(伊曆1420年7月9日)﹐在科威特召開的伊斯蘭法制和醫療道德學術研討會﹐代表們一致通過了伊斯蘭兒童保護法文件。 這個文件在公元2000年9月23日(伊曆1421年6月25日)由世界伊斯蘭國家大會附屬的伊斯蘭法學研究所審核通過﹐批准成為伊斯蘭國家普遍實行的兒童保護法。 以下這個文件是簡要通報。


  伊斯蘭認為兒童是一個健康社會的生活中心﹐保護兒童的生存權益是全社會的重大責任。 伊斯蘭的教義鼓勵成年男女結婚成立家庭﹐並且志願選擇配偶﹐因此﹐夫婦雙方承擔維護家庭和生兒育女的人道責任。 伊斯蘭的兒童權益保護法歸納為以下十點綱領﹕


  第一、伊斯蘭法制明確規定﹐社會和未來父母有責任保護懷孕中的胎兒﹐防止一切可能傷懷孕母親的外來因素﹐例如飲食中毒或不合適的藥物。


  第二、從胎兒在母親腹中成形時﹐就開始了他的生存權利﹐他的權力包括禁止墮胎和不許可傷害胎兒生長發育。


  第三、每個兒童從出生日開始就自動享有物質的權利和道義的權利。 物質權利包括他應享有的財產權、繼承權、財物遺贈權﹐也享有捐獻、餽贈和施捨的權利。道義的權利包括接受一個美名、知道親身的父母和家世以及接受正當的宗教和道德教育。


  第四、對於一些不幸的兒童﹐如失去雙親的孤兒、被遺棄的兒童、戰亂中失散的兒童等﹐他們享有以上同樣的權利﹐但是保護他們這些權利的責任由全社會和他們所屬國家的政府承擔。


  第五、嬰兒接受哺乳時期應不少於兩年。


  第六、根據伊斯蘭法制﹐每個兒童應當保證生活在健康和衛生的環境中﹐應當同他們的父母生活在一起。 如果父母離異﹐兒童應當跟隨任何一方﹐受到安全和健康的監護。 如果父母雙方無法提供監護條件﹐必須由至親擔負對兒童的監護責任。


  第七、每個兒童在他們達到法定的成年之前﹐必須有他們的家庭或監護人負責他們的身心健康和財產。


  第八、每個兒童都有同樣的受良好教育的權利﹐學習行為道德和學習知識技術﹐引導他們健康成長﹐成為獨立自主的生產者﹐獲得就業的機會。 對於有特殊天份的兒童﹐應當為他們找到發展智慧和才能的培訓和學習機會﹐以便他們發揮自身的特長。 對穆斯林兒童的教養和培訓﹐必須依照伊斯蘭的道德規範和公正法制。


  第九、伊斯蘭對家長和社會都發出過警告﹐絕對不許可對兒童的權利忽視﹐造成他們無依無靠﹐生活沒有保障。 伊斯蘭也禁止對未成年的兒童僱佣為勞動力﹐損害他們的身心健康和智力成長。


  第十、伊斯蘭法制把以下虐待兒童的行為定為重大的罪過﹐違者給予判刑﹕侮辱他們的宗教信仰、威脅他們的生命安全、把他們當作性奴隸、剝削和詐騙他們擁有的財產、對他們灌輸非正常的思想和邪惡意識。
 

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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